規定如下: 中文標示-本局商品檢驗法第11條及服飾、織品標示基準 商品檢驗法第11條 -於商品之本體、包裝、標貼或說明書內,標示商品名稱、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。 -服飾、織品標示基準(商業司訂定) -國內產製者,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。進口者,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。 -尺寸或尺碼。 -生產國別(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)。 -纖維成份。纖維成分依CNS 2339等進行試驗。 -燙處理方法。 進口相關商品務必申請商品進口檢驗並取得貼標。
進口相關商品務必申請商品進口檢驗並取得貼標。